「文化多樣性」對少數民族宣教的衝擊
文/魯瑪夫博士
目前有關全球化(Globalization)的討論已從經濟擴展至文化層面。2005年10月21日聯合國教育、科學暨文化組織通過「保護和促進文化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以下簡稱文化多樣性公約),其主旨為保存多樣性的文化象徵意義、藝術特色和文化價值。
文化多樣性來勢洶洶
「文化多樣性」看似無害且冠冕堂皇,骨子裡卻成為惡者顛覆基督純正信仰的行動。近年我們在中國、印度、越南、緬甸或尼泊爾等處的少數民族部落裡巡迴宣教,每次進去都可看到傳統祭祀空間或相關文物重新設置,令我們相當詫異。一問之下,方知是政府鼓勵恢復傳統信仰,並撥出經費重建公共祭祀空間。
物質或非物質文化的保護、文化多樣性的提倡,皆經由聯合國會員大會通過、具法律效力的國際條約所承認並保障。這個全球化所形成的概念,似乎是強勢文化因自己造成弱勢文化沒落的反省,進而對少數文化的補償。
對於會員國,最迫切的工作就是立法並執行以保存國內的少數文化,最終目的乃申請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單,儼然成為新形態的國際競爭—被列入的項目越多,代表該國文化體質越淵博深厚。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的審核要件就是「活態文化」,指現今仍然實踐與遵行的文化內容。傳統宗教信仰或習俗的恢復,不僅可名留青史,更可帶來觀光收益。相得益彰之下,成為政府拿出經費恢復傳統文化的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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