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論壇報專題

淺析專款專用原則 — 在公部門及民間組織適用上之異同

文/魯瑪夫.達瑪畢瑪 博士

人的一生都與數字脫離不了關係,生日、年齡、身高、體重、時間、期限、價錢、薪資、里程數,0到9的無限組合,似是生活的程式語法,排列人類生活的指令,當數字在後方追趕或在前方召喚我們的意識,我們不得不往數字指揮的方向邁進。不可免俗地,仍要以數字作為本文的揭始與串場─104年就在變動與倒數中結束,隨之而來的2016年,正常運作的企業行號、團體機關,也要端出數字大拼盤,作為檢討與展望的憑藉。

機構面對製作財務報表

近來便常有一些機構負責人互相討論財務報表的製作,無論是否具有會計背景或有否接觸過,一旦身為機構的管理階層,就必須面對解決這個問題,即使非親自製作,也要有所瞭解。

我早年曾在高級住宅擔任總幹事,當時雖從未有過會計經驗,但工作所需,花了一段時間埋首於會計實務的學習取得證照;後來任職於公部門獨自經辦經費頗大的計畫,早年的會計經驗成為這份職務入手的基礎。又因參與原住民社團,對於公益性社團法人的實務運作也略有領會。

於是在現今聽到機構負責人討論的財會問題,又想到這幾年的新聞事件,思考一些會計原則因在宗教性公益社團法人受到忽視或規避,而發生了遺憾,尤其是「專款專用」這個好唸好記的會計原則,已經深入了社會大眾的心裡。但是在公部門與民間社會團體的適用上,到底有什麼差異?瞭解這點,可以讓我們在財務的運用上趨於嚴謹與合法。

專款要專用

會計原則是從會計公報及學說等所析納而成,內容相當廣泛,專款專用是其中之一,公益勸募條例對此有具體的規定。慈善團體勸募亦常用「專款專用」來吸引潛在應募人或作為一種品牌保證,表明特定目的對外募款,捐款人也因此特定目的而捐款,藉此限制了所收款項之用途。

近來廣為人知的例子就是國外知名教會牧者以建堂之名鼓勵奉獻,募得經費之後卻非用於指定用途。在台灣的法律下,此不僅有可能構成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甚且有刑事詐欺或背信等之虞,責任幾何則視個人之行為參與程度及就該事件原本負有之監督責任輕重而定。

相關人員之責任,參與整個過程之人員皆被調查,檢調單位對於形成犯罪結構的刑事案件可謂極盡所能的一網打盡。有些人以為自己在團體中無足輕重,就可以置身事外,實際上檢調對於在整個犯罪結構中,可能涉及之人是比一般人還要敏感還要清楚,寧願擴大範圍偵查也不要有漏網之魚。

更重要的是專款的定義在何時形成。以民間非營利機構來說,是依照當初募款的名義與捐獻人決定的名義來確定每一筆奉獻的用途,不會因為預算或決算的更改而改變了專款之性質。

背後顯示誠信原則

政府機關的預算是按照歲入等所編列,政府機關在每一筆預算的編列受立法院通過時,皆已決定其用途且確定有錢可用,政府預算就是按照用途來劃分,執行時也須按照通過的預算名目來執行,這是標準的專款專用,行政機關倘若要增加、減少或停止執行預算,皆必須向立法院提報俟其通過方能執行。當我在公部門時,因為原物料上漲致使原本編列預算不足,就必須另製作預算由行政院提呈給立法院追加,由立法院審查通過。

民間的非營利組織卻非如此,其專款的用途乃在募款及應募時表達之意思即已確立,倘若事後欲以各種手段來變更,皆是緣木求魚,且有可能涉及法律責任。其實回到前面所說的案例,不就是事後由管理階層同意變更募款及應募時的指定用途,而受到法律的追訴嗎?有沒有變更預算都不會影響這部分的法律責任,倘若以事後變更預算的方式來改變專款的用途,那只是多了一項違反專款專用原則的書面證明。至於所謂的管理階層,簡單來說就是指具有同意權或監督責任之人。

追根究底,專款專用原則的背後所顯示的概念就是聖經所要求的誠信,前述所提牧者挪用建堂奉獻的法院判決大意,也提到違反誠信的問題。有謂法律門檻是低於基督信仰的要求,當越來越多案例、論述與規範產生,我們在財務會計方面真需要神的憐憫,幫助我們更加謹慎。社會大眾對於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誠信標準更高,其實不難理解,因這是自主性地基於高度的信賴與愛心所合栽的善果,而政府的預算操縱於行政機關與立法院,一般民眾僅有充實國庫的機會,對於政府預算的編列與使用並無權置喙。

願2016年,數字、財會成為我們管理的工具,不操弄數字,不被數字綁架,也不再對數字存有恐懼,當連串數字一一滾進細密的空格,將會是來年向神獻上辛勤管理所出產的佳果。